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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瞎逼逼了,中央已定调“房子不是用来炒的”,为此专家提出“限定住宅制”

2016-12-18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

 

16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17年中国楼市发展方向,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坚持“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”的定位,综合运用金融、土地、财税、投资、立法等手段,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、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,既抑制房地产泡沫,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。

 

应该来说,中央对房地产的下一步方针政策是明确的,但能否工作就到位呢?笔者存疑,可不管怎么说,笔者愿意为中央出谋划策,共同做好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工作。

 

首先,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点,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决定了,不能以资本、财产作为剥削人民的工具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地和房这些国计民生的东西更不能沦为资本的工具,房子必须回归其本质属性—居住,而非金融资本。

 

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“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”,既然明确房子的定位,怎么破解这个“炒”字,则应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。但凡“炒”,必须有数套房,只有一套房通常不会成为炒房客的,“炒”的基础是数套房。所以解决“炒”,实际上就是解决数套房的问题。好,一步步谈,谈房子不妨从夫妻制度谈起,本律必须让你看的心服口服。

 

一夫一妻制的历史并不长,人类历史说明,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生产方式、人类民主密切相关。一夫一妻制的最终确立其实本身和道德无关,历史长河中大部分时期是一夫多妻(妾)、三妻四妾,当时也并未遭世人诟病。这里说一下,肯定会有一些酸文人会跳出来说,一夫一妻制历史上就是,你庄律师不懂了。在此我必须打你一个嘴巴,你所认为的一夫一妻制有没有限制纳妾,难道妾不是人?就你这种迂的水平,只能是“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”,来来来,“你可知茴字有几种写法?”

 

中国一夫一妻制的正式确立和施行还是新中国成立后,195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一条规定“废除包办强迫、男尊女卑、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。实行男女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权利平等、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。”从那个时候起,一夫一妻制才真正成为社会的正统。并且,在法的指引下,一夫一妻制成了道德内容的一部分,婚外情、重婚为社会所不容。法通常是最低的道德,但法也不是始终落后于道德,法也有它的能动性,一夫一妻制最终为道德容纳证明了法可以引领道德的上升。

 

对于历史上的婚姻制度,也要历史地看,不要一味嘲笑。那个时候一夫多妻制受生产方式、经济水平、民主程度等因素决定。当时医疗水平差,男婴死亡率普遍高于女婴,另外战争频繁,男性战死沙场较多,这些造成女多于男的格局。还有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,男尊女卑。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实行的那种婚姻制度,现代人也无需苛刻。

 

在现代社会,如果还想实施以前的婚姻制度,那就是对现代文明、民主的亵渎。女性同胞会同意吗?甚至就是很多男性也不会同意。假想一下现在法律取消一夫多妻制的规定,在男女比例本来就严重失调(男性多于女性)的状况下,那些有条件(主要是经济、权力等条件)的,当然同时也有这想法的男性可能会娶好几个、几十个老婆,由此一下子造就增加了几个、几十个光棍的机会。


另一方面,女性恐怕也愿意嫁给这些能娶N个老婆的男人,道理很简单,这是优势效应,谁优势多获得资源就越容易,马太效应就是这个意思。从非洲少数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国家来看,往往女性更愿意嫁给老婆多的男人,在当地,女性嫁给老婆多的男人觉得会更有体面,当然这里面也有经济权力诱惑等方面的因素。看来,真不能异想天开搞什么一夫多妻制,那样很危险,必然造成社会动荡。

 

从婚姻制度再来谈住房制度,我们就容易理解限制人们拥有住宅数量的意义了。一夫一妻制是社会文明的选择、是男女结构平衡的需要,也是生产力资源的最合理配置。类似的配置困扰也发生在住房身上,住房也应有合理配置,即住房应从广度上最大程度的满足最充分的需要。现在的住宅配置结构就好比一夫多妻制的情况,一些人凭自己的优势能拥有几套甚至几十套住房,这样使得住房资源被掠夺性占用,造成可供住房的稀缺性,从而给价格哄抬提供了平台。一边是物质过剩,一边是物质匮乏,这不是现代的物质文明。

 

个人住宅的所有必须从数量无限制过渡到数量有限制,对人们拥有住宅进行数量上的理性控制。所以,笔者提出一个概念,叫“限定住宅制”,限定住宅制就是限定每户拥有住宅数量上限的制度,是基于住宅所有结构弊端的应对之策,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,法律有必要对掠夺性占有住宅资源予以限制。囤房的数量不具备,“炒”也就成了无根之木,无源之水。

 

要解决中国住房结构的不平衡性,改善住房的民生性,可通过法律规定限定住宅制。限定每户拥有住宅的数量,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,一是套数,比如可以3套为上限,这主要考虑了一对夫妇从双方父母那里继承房产的可能;二是面积,比如以360平米为上限。每户拥有住房以此两个标准为上限,不得突破任何一个标准。对于超过此限的,不得以任何方式(包括买卖、继承、受赠等)获得房产。对于已经突破此限的,或者可能突破此限的,限期整改,可通过转让、捐赠等方式将住宅降到限定范围内。经责令仍不整改的,对超限的房屋,注销登记,或不予其房屋登记,直至没收。

 

限定住宅制,实际限定的是上限,限内合法,限外非法。这就好比一夫一妻制,你可以娶一个妻子,也可不娶,这都是合法的。但如果你和两个人结婚,那就是非法,构成重婚罪。限定住宅制也是同样的意思,你可以没有房,你也可以有房,但不能超限,超限即非法,得不到法律保护。如前文所言,这里面也会涉及一个法的指引,要将住宅超限通过法的指引容纳到道德范畴,使住宅超限为民众所不齿,受道德所谴责。有了法的引领,道德舆论监督,在限内拥有住宅,将由自发到自觉,使住宅保有结构合理化。

 

也许有人说,你这种说法不是干涉自由吗?用国家意志干预老百姓对不动产的所有权。我要说,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,而是必须受到限制的。人类对自由的追求是不变的,但自由的定义本身是在变的。从群婚、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,这些都伴随自由的与时俱进,实际上一夫一妻制也是法对自由的一种限制,如果没有这个限制,想娶几个老婆的可以说是大有人在!难道说这种限制不应该吗?再比如黄片,其实说白了老百姓也想看,但黄片也是法律禁止的,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,难道也要任其泛滥吗?

 

不能片面理解自由,自由要立足于社会进步的价值层面,要建立在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上。我们要做的就是,呼吁通过立法和国家政策确立限定住宅制,再由法的引领推动住宅文化和道德的上升,让住宅走人寻常百姓家,温暖更多的人。

 

习总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高屋建瓴提出“房子不是用来炒的,”而本律因势利导提出“限定住宅制”这一概念。希望中央对我的提法有所重视,国务院深入调研,人大抓紧立法准备,盼望着那么一天,我提出的这一做法落地开花。

 

此文一发,骂声一片。将骂我的人好好查办查办吧,一查一准。打草惊蛇,这就是我写此文的初心。不忘初心,引出坏人。


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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